柔南兴安会馆 PERSATUAN HIN ANN JOHOR SELATAN

柔南兴安会馆
PERSATUAN HIN ANN JOHOR SELATAN

ADDRESS 地址:
No. 3D-1, Jalan Tebrau, 80250,
Johor Bahru, Johor.

TEL 电话:+6 016-7226819 (会长)
+6 012-7380200 (总务)
FAX传真: +607-331 9390

EMAIL电邮: hinann-johor@hotmail.com

GPS Coordinate 地标位置:
E 103o 45' 40.0'' N 1o 28’13.8''

Location Map 地图位置

会馆章程
Constitution
 
柔南兴安会馆章程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 名称
本会馆定名为”柔南兴安会馆”,以下简称本会馆.

笫二条:地址
本会馆之注册地址及开会地点设于柔佛州新山地不佬街门牌三号D一楼.本会馆注册地址及开会地点,在未得到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前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宗旨
1. 郭睦及加强同乡间之感情与团结.
2. 促进及推动文化,教育与社会服务.
3. 协助慈善工作.
4. 促进我国人民之间的团结,亲善与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1.任何兴化籍同乡,不分性别,凡居住在柔南区内,年龄在十八岁以上,行为良好,并愿遵守本会馆章程者,均可申请为本会馆会员.
2.在籍之大专或学院生不得成为本会馆会员.
3.男性会员之合法非兴化籍妻子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惟其会籍将自动失效若:
(a)夫妻离异;或 (b)失恃改嫁,而其丈夫又非本会会员.

第五条:
1.凡欲加入本会馆为会员者,须填具入会申请书,由会员一人介绍及二人赞成,经执委会批准,并在一星期内缴交一切入会费,始成为正式会员.
2.任何有资格加入本会馆为会员之人士,皆可申请为永久会员.永久会员可豁免缴交年捐,其享有之权利和普通会员相同,有意申请为永久会员之人士得缴交入会基金十元(已是本会馆普通会员者,可免缴交)及永久会员基金一百八十元.
 

第三章:会费

第六条:
1.入会基金为十元.
2.年娟为廿四元.
3.特别捐在必要时经会员大会批准后,可向会员劝捐.
 
第四章:组织

第七条:
1.本会馆会员大会有权选出执行理事,后补执行理事及委任查帐.
2.执行理事之人数定为廿六名,计为:
(a)青年团团长自动成为本会馆之副会长.
(b)廿名执行理事由会员选出.
(c)另五名理事由理事会委任.
3.后补执行理事人数为五名.
4.获选之执行理事须在会员大会后两星期内以秘密投票来选出下列各职位.
(a)正会长一名(b) 署理会长一名(c)副会长一名
(d)正总务一名(e)副总务一名(f)正财政一名
(g)副财政一名(h)正交际一名(i)副交际一名
(j)正福利一名(k)副福利一名(l)正康乐一名
(m)副康乐一名(n)正文书一名(o)副文书一名
(p)理事十名(其中五名理事由理事会委任)

第八条: 会员大会须选出两名查帐,惟查账不得兼任本会馆之理事或后补理事,任期为二年,不得连任.

第九条: 全体理事及执行本会职务之各部职员皆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

第五章: 任期

第十条: 理事之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之,惟正财政不可连任.

第六章: 理事之职权

第十一条: 1.正会长 :
1.对外代表本会馆;
2.督促本会馆各部门工作之进行;
3.负责召开及主持会员大会与理事会;
4.保管本会馆之印章;
5.签署各种有关之文件.

2.署理与副会长:
署理会长需协助会长处理会务,遇会长缺席时得代行其职务.
若会长及署理会长同时缺席,则副会长代行其职务.

3.正总务:
总务须执行会员大会与理事会之议决案,除账目与财政记录外,总务须保管会员名册,所有之记录簿与文件等.并负责处理不属於各部之事项.

4.副总务:
副总务协助总务执行职务,当总务缺席时得代行其职务.

5. 正财政:
财政掌管本会馆之财务,保管所有账簿与捐款簿,签发支款票与收据,编制财务报告与结算全年之账目,并编制资产与负债表.

6. 副财政:
副财政协助财政执行职务,当财政缺席时得代行其职务.

7. 正交际:
交际负责本会馆之一切交际事宜及联络会员等工作.

8 副交际:
副交际协助交际执行其职务.

9. 正福利:
福利须负责处理本会馆之一切福利与慈善工作.

10. 副福利:
副福利协助福利执行其职务.

11. 正康乐:
康乐须负责本会馆一切康乐活动.

12. 副康乐:
副康乐须协助康乐执行其职务.

13.正文书:
正文书负责处理一切来往文件及保管一切会议记录.

14.副文书:
副文书协助文书,遇其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15.理事会成员须协助处理本会馆之事务并按时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查账
查账须逐月查核本会馆之财务进支与全年账目,并向常年大会提呈报告.在任职期间,会长有权随时令其查核账目,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不动产
本会馆之不动产须以本会馆之名义注册.有关不动产的所有文件须由本会馆该任理事会之任何三人联合签署方位有效,惟该三人之委任须有社团注册官之书面证明及本会馆之印章.
 

第七章:会议

第十四条:
1.本会馆之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如理事会认为需要或有十五名会员联合具函说明开会要点与理由时,会长须於三星期内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2.常年会员大会须在每年五月卅一日之前召开.
3.任何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理事人数之一倍或半数合格会员之两者为少者.

第十五条: 任何会员大会如因法定人数不足而流会时,则须展延至下星期同日.同一地点与时间再次召开.若出席者仍不足法定人数,则不论出席人数之多少皆为合法,唯无权通过修改章程或作出影响全体会员之决定.

第十六条:
1.总务须於常年大会前十四天依会员名册上之地址以邮寄方式发出通告书连同已经查核过之全年账目予全体会员.
2.会员如有提案欲在会员大会上提出讨论,须於大会召开前不少过七天以书面通知本会总务,俾将该提案列入议程.

第十七条:召开特别会员大会须於七天前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八条:
1.会员大会闭会后,理事会有全权执行会员大会之议决案及处理本会馆之日常活动.
2.理事会须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发出通告予全体理事,如遇必要时,会长可随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之法定人数为全体理事之一半.
3.理事会有权委任候补理事递补因辞职或去世之理事所遗下的空缺直至下届会员大会召开时为止.该候补理事也有权在会员大会上再度被选为理事.
4.理事会议召开前一星期,总务应以书面通知各理事.
5.理事会议须有会议记录,任何会员可向总务要求查阅之.
6.理事在未得到会长之允许而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将被视为自动辞职论.
 

第八章: 财务

第十九条: 本会馆之经费资金来源如下:
1.入会基金; 2.年捐; 3.永久会员基金; 4.特别捐; 5.产业入息; 6.投资所得.

第二十条: 财政须保管本会馆所收款项,并与会长或总务共同签发收据.

第廿一条: 财政手上现金超过五百元时,须于七天内存入理事会所指定之银行.所有支付支票,须由会长,总务,财政三人中之二人签名,并盖上会馆之图章方为有效.

第廿二条:本会馆之财政年度规定由正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廿三条:财政付出任何款项应具单据并经总务签证.

第廿四条:本会之每次开支,若超过二千元时,须经理事会之批准.若在一个月内超过一万元之付款则须由会员大会通过,方为有效.每次付款少过二千元,可由会长,总务与财政三人其中二人签署付出.

第廿五条: 财政应以书面向理事会报告本会馆每月之进支账目,并须经过查账之查核.

第廿六条: 财政应向常年大会提呈全年财务报告,该报告须经查账事先查核之.
 

第九章:会员权利

第廿七条:凡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权与投票权.

第廿八条:凡会员或同乡遇有困难或彼此发生纠纷时,可向本会馆请求援助或为其调解息事.

第廿九条:凡会员对本会馆有所贡献者,均可被选为名誉会长,名誉顾问或顾问,惟须经过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章:会员义务

第三十条:各会员均须遵守本会馆之章程及一切议决案.

第卅一条:凡会员皆有义务缴交入会基金与年捐,如遇需要亦需缴交特别捐.
 

第十一章:规律

第卅二条:凡会员积欠年捐超过二年时,总务应致函通知,并限其在发函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否则其会员义务及权利将被停止,直至年捐缴清为止.

第卅三条:
1.凡会员违法本会馆章程或行为有损及本会馆名誉者,理事会可通过酌情施以下列责罚:
(a)书面警告 (b)暂停会籍 (c)即刻开除
2.在开除一名会员会籍之前,理事会应检讨其行为,并给予其自辩或解释之机会.
3.如大多数理事皆认为该会员之行为有违规或该会员之申辩与解释不能获得满意时,理事会将要求该会员之自动辞去会籍.如该会员拒绝退籍,则理事会有权撤消其会籍,被撤消会籍之会员将失去会员之一切权利与义务.
4.任何会员若不服理事会之判决,可於十日内向会员大会上诉以寻求最后只判决.
 

第十二章:禁例

第卅四条:所有会员均须遵守下列禁例:

1.严禁在会所内赌博,吸毒及招引不良份子进入会所.

2.凡会员犯法而被法庭宣判罚款,本会馆之公款不得被挪用代其缴交.

3.本会馆不得试图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干涉贸易或物价,亦不得从事於职工会法令中所阐明之职工会活动.

4.本会馆不得不参与政治活动亦不得动用公款或会所供政治活动.

5.本会馆为巩固会员之感情起见,禁止将公款贷款予任何会员.

6.本会馆不得与马来西亚以外之任何社团有任何关系.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卅五条:本章程若有必要修改时,可召开会员大会决定之,所有修改或增删之章程,须经社团注册官批准方为有效.

第卅六条:凡遇章程未有规定之事故发生时,理事会有权处理之,同时全体会员,对理事会之该项决定须加遵守,直至被会员大会之议决案所取代为止.
 

第十四章:解散

第卅七条:
1.本会馆须在会员大会上经全体会员四分之三投票表示赞同方才可解散,会员可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或邮寄等方式均为合法.
2.本会馆根据章程第卅七条(1)解散时,理事会须将本会馆之资产变卖,连同所有存款,在扣除本会馆之合法债务后,所馀之公款,或捐献本国慈善与教育机构,或由会员大会决定处理之.
3.解散通知书须於七日内呈交社团注册官.
 

第十五章:青年团

第卅八条:
1.在理事会的控制与监督下,本会馆须成立一青年团.
2.在选举年,任何会员其年龄在五十岁以下者有权被选为青年团之执委.
3.青年团须拥有十九名执委.
4.被选中之十九名执委须自行选出下列职位:
(a)正团长一名(b)副团长一名(c)正秘书一名
(d)副秘书一名(e)正学术一名(f)副学术一名
(g)正文娱一名(h)副文娱一名(i)正体育一名
(j)副体育一名(k)正财政一名(l)副财政一名
(m)七名执委

5.青年团之执委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
6.青年团执委之任期为二年.
7.青年团之团长为本会馆之当然副会长.
 

第十六章:周年纪念

第卅九条:本会以公历五月一日为周年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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