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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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 | 本宗亲会为麻属苏许连宗亲所共有组织,名称定为麻属苏许连宗亲会。以下简称为[本宗亲会]。 |
第二条 | : | 本宗亲会与社团注册局的通讯处暂设於:苏永源特许会计师办事处。 |
第三条 | : | 本宗亲会以发扬先祖精神,联络同宗感情、促进互助合作、并注重社会文化教育及公益事业之发展,共谋同宗福利,促进社会进步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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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入 会 |
第四条 | : | 凡马来西亚苏许连三姓宗亲,不分性别,年龄在十八岁以上,品行端正者,皆可申请加入本宗亲会。 |
第五条 | : | 凡申请加入本宗亲会者,须填妥申请表格,由会员一人介绍,一人赞成,将入会志愿书呈交理事会核准通过后,即可由本宗亲会发给会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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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永 久 会 员 |
第 六 条 | : | 凡苏许连三姓宗亲缴交一百元会员费及入会基金十元即成为本会永久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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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义 务 |
第七条 | : | 本宗亲会会员有遵守本宗亲会章程及履行本宗亲会各项议决案等义务。如有违反章程或议决案者,得予以警告,或经过会员大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
第八条 | : | 凡本宗亲会会员均有缴交基金、年捐及量力认捐特别捐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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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权 利 |
第九条 | : | 1.每届选举职员时,会员皆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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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凡会员父母、本人、或妻室逝世时,其家属得通知本宗亲会理事会,由本会 通告各宗亲届时前往与吊唁与送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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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组 织 |
第十条 | : | 本宗亲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大会闭幕后,由理事会执行会务。其组织分正主席一人,署理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正总务一人副总务一人,正财政一人,副财政一人,中文书一人,国文书一人,正副青年股各一人,正副福利各一人,正副奖学股各一人,理事六人。由会员大会初选后,再进行复选选出。 |
第十一条 | : | 会员大会选出理事各职员,亦得同时选出查账二名及候补理事三名。 |
第十二条 | : | 理事会可按照组织与工作需要,在理事会成员中,选出各组负责人或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共仝推动本宗亲会的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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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职 员 任 期 与 递 补 |
第十三条 | : | 本宗亲理事会职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之。惟财政不得连任超过二年,正主席不得连任超过三年。 |
第十四条 | : | 本宗亲理事会各职位,如有空缺,由选举大会时,依票数较次之候补者递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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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产 业 |
第十五条 | : | 本公会产业须注册在公会名下,每一届主席、总务与财政三人为公会产业的当然签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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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名 誉 主 席 |
第十六条 | : | 凡对本宗亲会具有特别功积及德高望重者,得由理事会推荐,由会员大会公举为名誉主席或名誉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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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职 权 |
第十七条 | : | 1. 本宗亲会正主席对外为本宗亲会之代表,对内主持会内一切事务,所有会议 为当然之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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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署理主席与副主席,助理正主席之职务,倘正主席於开会时缺席,则由署理 主席或副主席代之,正副与署理主席均因故缺席,得由到会理事会公举一人 为临时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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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正总务秉承正副与署理主席之指示,办理本宗亲会一切旁务,签押出入单据 及推进会内各项有关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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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副总务襄助正财政办理应办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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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正财政管理款项出入与账目。凡本宗亲会中应用款项,所有单据,须经总务 签名后方得付款,逐日所存现款,若超过三百元,应即存入理事会指定之银 行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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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副财政襄助正财政办理应办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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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国中文书负责处理及保管本宗亲会对内对外一切来往文件,凡召开各项有关 会议时为当然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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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查账有随时查核账目之权,逐月账目经查明无误后,须签名为证。如查有不 妥之处,应即时报告总务或理事会。每次改选会之前,查账须尽早查核所有 账目及全年账目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呈交会员大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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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会 议 |
第十八条 | : | 本宗亲会各项会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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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会员大会,每年六月间举行一次,并应於会期前七日发出传单及登报通 告,俾众周知。会员大会召开时,若出席人数未达法定人数,半小时后会 议可召开,惟不能修改章程或通过售卖产业,及有损害会员利益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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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会员特别大会,遇有特别重要事故,经理事九人或会员十五人联名函陈理 由,理事会於接函后两星期内,应召开会员特别大会。会议须以会员大会 所规定出席人数为合法,并须有到会者三分之二赞成,方能通过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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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理事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以理事会成员半数人出席为定人数,每项议 案均服从多数赞成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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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紧急理事会议,遇有必要时,得由主席召开之。 |
第十九条 | : | 本宗亲会举行理事会议时,所有理事均得如期出席,遇有特别事故不能出席者,应具函请假。倘无故缺席三次者,既当为放弃职责,其职位自动取消,并依序由候补理事替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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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产 业 管 理 |
第二十条 | : | 本宗亲会正副与署理主席负责保管产业契据,对本宗亲会无贷借,抵押或出售权利,如须抵押或出售时,应经过会员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之决议,方为有效。 |
第二十一条 | : | 本宗亲会所有款项,财政应以本宗亲会名义,将款项存入理事会所指定银行。所有来往支票须有正主席、总务各一人,连同财政三人中,两人签名并加盖本宗亲会正印,方为有效。 |
第二十二条 | : | 理事会有权支付每次不超过RM3000.00本会款项,作为有关所有本会一切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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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 : | 凡本宗亲会举行各项会议,不足法定人数作为交流会,过后应於一星期内再行召开第二次会议。但第二次会议则不论出席人数多寡,其议决事项,概为有效。惟修改章程事项不在此例。 |
第二十四条 | : | 本宗亲会章程如有末尽善处,得於会员大会时提出修正,并经社团注册商批准,方为有效。 |
第二十五条 | : | 本宗亲会章程经会员大会议决通过,并经社团注册官批准,方为有效。 |
第二十六条 | : | 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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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本宗亲会之解散,须由不得少过五分之三会员人数出席所召开之会员大会 表示赞成,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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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遇有本宗亲会按照上述(甲)项所规定而被解散时,本宗亲会所负之合法 债务,须获得清偿处理,其剩余款项,经斟酌后,悉数捐给教育公益福利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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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解散之通告须由主要职员一名及会员七名签名,於解散日十四天内向社团 官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