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广西总会青年团 组织细则 第一章 :名称与地址 1.1 名称 :本团定名为 [马来西亚广西总会青年团 ] ,简称 [ 大马广西总青团 ] 。 国文名称 :Persatuan Guangxi Malaysia (Bahagian Belia) 1.2 地址 :本团地址及会议地点设在 27, 1st Floor, Jalan Maharajalela, 50150 Kuala Lumpur, Malaysia.或指定的地点。
第二章 : 宗 旨 2.1 联络全国同乡青年感情,促进互助友爱,精诚团结,共谋同乡福利。 2.2 交换知识,提倡及举办文化、学术、体育等健康文娱活动。 2.3 协助总会属下乡会青年团,引导青年从事有益身心活动,并且培养健全和正确思想。 2.4 联络其他团体及青年团共同推动符合本团宗旨之一切活动。
第三章 :团 员 3. 凡总会属下乡会之青年团,应以该团名义,填具入团表格及职员表各一份,经本团常务委员会批准,并缴纳团费,即为正式团员。
第四章 :团费来源 4.1. 母会各属会的青年团,填具申请表格,经本组理事会批准,并缴交一次过的入会费 RM300,便为永久合格会员。 4.2 总会津贴。 4.3 特别捐。 4.4 赞助金。
第五章 :组 织 5.1 广西总青为总会属下组织,各乡会青年团之领导机构,每单位均可派出五位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惟每一单位团体只有一个表决权。 5.2 广西总青团务委员会由十七位团委及二位查账所组成。在每三年团员选举大会中直接选出总团长一名、署理总团长一名、副总团长三名、总秘书正副各一名、总财政正副各一名、文教组主任一名、康乐组主任一名、体育组主任一名、福利组主任一名、委员四名、查账二名由非团委选出,并呈上总会理事会接纳,总团长为总会理事会之当然理事。 5.3 广西总青常务委员会由总团长、署理总团长、副总团长、正副总秘书、正副财政七人所组成。 5.4 各组主任可委任团员为各组的委员。 5.5 团务委员会可委任各州联委会主任以负责推动州内乡团的活动与组织。
第六章 :职 权 6.1. 会员大会的职权 6.1.1 接纳或拒绝常年团务报告 6.1.2 接纳或拒绝常年帐目 6.1.3 选举与罢免团委 6.1.4 修改组织章程 6.1.5 批准或否决团委的任何提案与决策工作。 6.2 团委委员会之职权 6.2.1 执行总会及本团团员大会之议决案。 6.2.2 执行本团会务及推行活动计划。 6.2.3 督导各属团之活动。 6.2.4 有权决定伍仟元或以下之开支;如超过伍仟元时,需通过团员大会批准。 6.2.5 开设及关闭银行户口。 6.3. 常务委员会之职权 6.3.1 常务委员会将执行团务及处理委员会未能及时召开团务会议前之例常事务。 6.4. 总团长之职权 6.4.1 对内督促团务发展,签署本团一切文件,对外则代表本团。 6.4.2 为本团团务及常务委员会及大会之当然主席。 6.4.3 有权决定壹仟元以下之开支;如超过壹仟元时须通过团务委员会批准。 6.4.4 署理总团长及副总团长需协助总团长处理团务,如遇总团长缺席时,由署理总团长代执行其职权。 6.4.5 委任小组负责指定的任务。 6.4.6 总团长不能超过 45 岁,从中选时的年龄为准。 6.5. 总秘书 : 6.5.1 执行本团一切事务,保管本团印章及签署对内外所需之重要文件。 6.5.2 担任本团代表大会团务及常务委员会之会议记录。 6.5.3 副总秘书需协助正秘书处理团务和总秘书缺席时需代执行其职务。 6.6. 总财政 : 6.6.1 保管本团款项收支、帐目簿及签署支票。 6.6.2 有权经常保存本团贰佰元以下之现款以备日常支用。 6.6.3 联同总团长及总秘书签署本团所有财务单据。 6.6.4 副总财政协助总财政处理账目如总财政缺席则代执行其职务。 6.7 各组正副主任必须负责推动各种相关之活动。 6.8 查账 :负责审查本团各项收支账目。
第七章 :选举与任期 7.1 缴清入会费后之团员方有选举权及被选权。 7.2 本团团务委员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之,当届常务委员则根据 5.3.条款。 7.3 每届团委任期到新团委接任时为止。如任期三年届满,仍无新团委接任,旧团委有权执行列常的任务,至新团委产生为止。团长、财政、秘书长只能连任二(2)届,其余职位连选得连任。 7.4 更换代表属会若更换其於总青团的代表,其於总青团所担任的原有职位是否留任或另委,由总青团团委会决定之。
第八章 :会议进行 8.1 团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每年总会会员大会之前,并不得迟过五月卅一日召开,其议程如下 : ( 一 ) 复准前期大会记录 ( 二 ) 接纳常年团务报告 ( 三 ) 接纳经审核之上一年常年财政报告 ( 四 ) 选举新团委 ( 三年一次 ) ( 五 ) 讨论事项 / 提案。有关事项或提案必须在大会召开前七天通知秘书处,以便纳入提案,大会不讨论临时动议或提案 8.2 团员代表大会通告,须於十四天前发出,惟必须有三份之一的团员出席即为合法,如超过即定开会时间卅分钟,倘不足法定人数即为流会,第二次再召开,将无论出席人数多少即为合法。 8.3 特别团员大会的召开,必要时团员可联名并例明理由联合超过三份之一团员签名,要求总团长召开特别大会,惟只能讨论有关例明之事项,出席人数必须要超过三份之一团员方为合法,惟通过议决案必须要超过三份之二之出席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开会通告,须十四天前发出 )如特别团员大会不足法定人数出席,在三个月内不能持同样理由再次要求召开。 8.4 团务委员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总团长可随时召开,惟通告须於十四天前发出,至少八个单位团务委员出席,方足法定人数。如超过即定开会时间卅分钟倘不足法定人数即为流会,第二次再召开时无论出席人数多少即为有效。 8.5 本团任何会议,均须函请总会长或代表出席,给以督导。 8.6 无论表决或选举,如遇赞成或反对票数相等时,总团长有权作最後取决。 8.7 作以上未明文规定而能维护和促进本团与母会和它的宗旨的其他合法事项。 8.8 本团非团委可以列席团委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针对问题发言惟无表决权。
第九章 :常 规 9.1 本团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一切会议议决案须提呈广西总会备案。 9.2 本常委会每年须将会务概况,即重要动态及收支账目,呈报总会备案。 9.3 本常委会在征得总会会长、署理会长或 总务同意时,可参加其他团体之活动。 9.4 凡遇广西总青无权决定之非常事项,提呈广西总会取决。 9.5 凡广西总青议决案与广西总会章程或议决案相抵触时,即自行失效。
第十章 :会 计 10.1 本团所发出收据,须由财政签署,并加盖本团印章,方为有效。 10.2 广西总会各属会青年组织於每年年终,须提呈报告职员表及团员名册,连同该年所应缴纳之年捐,送交本团常委会,不得拖欠。 10.3 本团所有收支款项,来往账目由财政每三个月连同单据送交查账审核。年终时,编造年结,呈报广西总会及分发予各团员,并於常年大会报告。 10.4 本团所有款项 须存入指定银行户口;提款时须团长或秘书连同财政签署,并盖上本团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一章 : 权利与义务 11.1 凡大马广西总会各属会青年组织,已加入总青团并依期缴纳团捐者,皆有权享受本团所有一切权益。 11.2 凡大马广西总会各属会青年组织,均须遵守本团章程及一切议决案。
第十二章 :纪 律 12.1 本团团员应遵守团章,绝对服从议决案。 12.2 不得参加非法组织。 12.3 不得在团内私图进行任何破坏组织。 12.4 不得对外发表有违本团决策之言论。 12.5 不得在团员间惹事生非,挑拨离间。 12.6 不得藉本团名义营私舞弊。 12.7 如有违反纪律 ,团委会有权采取行动加以审罚或吊销其团籍。 12.8 被吊销团籍的团员可向团员大会书面提出上诉,团员大会作为最终的决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13.1 本团章程经广西总会理事会通过批准后,即为生效。 13.2 大马广西总会有权解散大马广西总青团之组织。 13.3 本团在必要时,应敦请同乡贤达为顾问或法律顾问。 13.4 本团章程如有未尽善处,应由本团代表大会增删,然后提呈广西总会理事会核准,方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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